请向法院提交法官需要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3-03-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89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再审案件。该案正在审理中。争议焦点: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72万的房屋,其中,有56万元由男方之父出资。对于这56万元,我的当事人(男方)认为,该56万元是男方之父个人财产,并赠与给男方购房的。女方认为,该56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男女双方以及男方之父三人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男方之父掌管财务,男方之父一直将公司的经营所得以其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该56万元是夫妻双方公司盈利。
    
        因此,查清该公司的经营状况,才能查清该56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男方之父的个人财产。第二次庭审中,法官要求我的当事人(男方)提交公司的社保资料。
    
        第一次,男方向我们提交了一份2011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我们一看就感觉不对劲。首先,时间不对,法官要的是流水清单,是某一段时间,而不是只有一个月的;其次,要求反映为员工缴费的情况,该“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不能反映。于是,我们要求当事人去社保局打印流水清单。过了几天,当事人向我提供了男方、女方以及男方之父三个人的社保流水清单,这次更不对劲,要的是公司的流水清单,而不是个人的流水清单。我们有点蒙,总感觉当事人有什么藏着掖着的,不愿意告诉我们律师,为什么每次都提交一些货不对板的证据呢?我们直接告诉当事人,提交货不对板的证据,法官会很反感的,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影响。

        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之下,并陪着当事人去社保局打印公司的社保清单,仔细一下发现:他们公司只为四个人购买了社保,其中三人为他们家三口人,另外一人为挂靠购买。请了那么多员工,但都没有为他们购买社保,只为自己家人购买了社保,这是什么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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