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妹妹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妹妹名义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3-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382

        真实案例:

        2000年,小娟与小许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0月结婚。但办理结婚登记时,小娟却借用了妹妹小梅的身份证,原因不详。由于小娟与小梅是孪生姐妹,相貌奇似,几乎无区别。所以,很容易混过了婚姻登记员那一关,顺利拿到了《结婚证》,《结婚证》上姓名一栏写的是妹妹的名字“小梅”。

        若干年后,小许一反常态,整天游手好闲,经常彻夜在网吧或在酒吧喝酒,白天在家蒙头大睡,剩下小娟一人苦苦支撑一个家。面对这样的丈夫,实在令人失望。于是,小娟想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于是,她以妹妹“小梅”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

        疑难问题:

        法院会支持小娟的诉求吗?面对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法院该怎么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小梅与被告小许没有婚姻关系,原告小梅的姐姐小娟以原告小梅的名义与被告登记结婚,小娟与被告从2000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07年4月。原告小梅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小梅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现实生活中,不乏当事人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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