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证人证言应该把握一个度

发布时间:2013-01-3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45

        离婚纠纷中,子女判归了一方,但并不是说子女永远就跟随着另一方生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就代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唯一的婚生子归男方抚养。但是男方经常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经常动手打孩子;再婚后,后母经常侮辱这个继子。作为母亲实在看不下去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经询问,孩子1999年出生,现已满10周岁,孩子也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妈妈也有较好的抚养能力。所以,我们认为妈妈获得抚养权的把握比较大。要求该孩子写一份愿意跟随妈妈生活的证人证言,他是这样写的:
我叫张**,身份证号*************。因我爸爸张**脾气暴躁,经常不尊重我,经常乱找女朋友,对我的学习和成长有很大的影响。我爸爸经常打我,现在他的老婆经常侮辱我,我不想跟他们一起生活,我请求法院判决我与妈妈刘**一起生活。

        我们一看,基本问题已经说明白,但是有些话却说过了,可能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父子关系。虽然不愿意跟爸爸一起生活,但也不要把爸爸的丑事捅到法庭上去吧?还说什么“经常乱找女朋友”,这是一个才13岁的孩子该管的事吗?为了以后的父子关系着想,我们建议修改一下,但当事人不同意,说就这样写。后来想想,可能女方也想借此机会教训一下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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