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邓**,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刘**,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邓*馨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邓*慧由被告抚养;
3、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月**日在租凭的地皮上自建的伙房(在建中)由原告所有并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共计共投入夫妻共同财产大约8万元;
4、夫妻共同债务共计20万元,由原告承担10万元,被告承担10万元;
5、转租************房屋的租金每月3600元,由原告继续收取直至2007年**月**日原租凭合同期满;
6、租房押金共计2万元,双方各自享有1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同属广东省揭西县人,双方于1996年认识,于同年的**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8年**月**日婚生子出生,2000年**月**日婚生女出生。2002年双方一起来到深圳打拼,2002年**月**日,原告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承租了**********房屋经营餐饮业,2004年**月,原告将该房屋部分转租给了谢**,2005年**月将剩余的部分转租给了林**。双方来到深圳后,原告辛辛苦苦地挣钱,经营着生意,同时也经常着婚姻。2005年,原告考虑到双方已生有一对儿女,孩子渐渐长大,生活、学习等费用越来越大,作为一家之主的原告,必须更加努力挣钱,努力工作,于是,2005年**月,原告与深圳市********公司签订了地皮租凭协议,月租金为3050元。原告承租该地皮的目的是经营餐饮业,该生意虽然辛苦,但因原告对此已有一定的经营经验,原告认为经过努力,可以将其经营得很好。从承租地皮自己筹建该商铺起,原告就全身心地投入到商铺的装饰、宣传等工作中,原告可能对家人的关心和照顾少了一些,原告总认为,被告应能理解原告的辛苦,能理解原告的行为,但没想到是,从2005年底开始,被告就怀疑原告有外遇,开始与原告吵闹。开始,原告认为,毕竟自己没有做对不起被告之事,对被告的无理取闹,原告总是耐心地解释,耐心地劝导。但对原告的忍耐,被告不但不领情,反而变本加厉地攻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最后发展到被告用刀追逼原告,被告从开始在家里闹,慢慢发展到原告的工作场所闹,原告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忍让。从开始逼迫原告承认有第三者发展到对原告的电话等进行检查,甚至抢夺原告的电话,对原告的行动进行限制,侮辱甚至甚至驱赶原告的朋友。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刚有起色的经营场所陷入困境,使原本和睦的家庭气氛不复存在,使孩子失去家庭应由的关怀和幸福,更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工作无法进行,惊恐不可终日,也使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慢慢失去,从开始的失望到现在的完全失去信心,再到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
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应建立在双方的彼此的尊重和信任之上,失去此基础,就无法谈感情,更不用谈爱情了。现原告与被告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恳请支持诉请。
具状人:邓**
2006年**月**日
点评:这是一篇离婚起诉状,所写的不一定都是真实的,因为男方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向了女方,有点不合常理。男方真的没有外遇,那么,女方也不至于无理取闹。退一万步讲,就算男方真的有外遇,女方也不至于去闹,甚至发展到男方工作单位去闹,这会让男方颜面尽失,根据我们的经验,女方去男方工作单位闹,这段婚姻就画上句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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