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婚姻律师曾处理的一起案件,就因没有按时交纳诉讼费用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下面贴出该《民事裁定书》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邓**,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安徽省阜南县****************,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上列原告邓**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月**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昭霞
二00七年**月**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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