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都不是深圳户籍,能够在深圳离婚吗?

发布时间:2013-03-0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72

        网络咨询:你好!我和老公结婚三年,结婚初期,他对我很好,但这两年就变得很难以相处,动不动向我发脾气,还经常动手打我,之前几次我都忍下来了,但近几个月动手打我的次数越来越多,每次都是头破血流,不得不求助于警察,还到医院住院好几天,我已经无法忍受了,所以,这次我下定决心选择离开。但,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我们都不是深圳户籍,我是四川成都人,他是陕西西安人,我可以在深圳起诉离婚,而不用回到老家去吗?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法条不难看出,只要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即可选择在深圳提起离婚诉讼。又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因此,如果你老公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并办理了居住证就可以到你老公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需要你取得你老公的居住证复印件;如果无法取得居住证复印件,那么,也可以去委托律师到公安局查询其居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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