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石**,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喻**,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本院于2007年**月**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石*琪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至女儿大学本科毕业为止,被告可随时探视女儿,但不得因探视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
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方负责偿还;
四、原告自愿于2008年**月**日一次性补偿被告人民币350000元,并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每月支付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指定账户。如原告未能按期付款给被告,则原告应加付赔偿金给被告(赔偿金按每次应付款的5%计算)。
本案诉讼费用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李**
二00八年**月**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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