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成见,要求和好”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2-12-2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79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附**,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罗**,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住兴宁市******,身份证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
离婚纠纷一案,结合本案事实和双方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因为双方不但婚前感情甚好,而且双方不具备感情破裂的条件,有和好如初的可能。具体表现如下: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5年7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便打的火热,像别的情侣一样,天天沐浴在爱的海洋里,可谓达到一日不见,如隔三秋的境界!待到第二年年底即2006年12月**日,双方经过父母的认同,水到渠成地谈婚论嫁,双方自愿高高兴兴地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其中,婚姻的庄重和慎重及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珍爱之情可见一般。怎么能说婚前缺少感情基础而草率结婚呢?!虽然是被答辩人一改初衷,违心表达自己的心理表现。答辩人无论如何不会忘记曾经的恩爱有加,更不能让被答辩人在一时冲动或他人的挑唆下盲目行事,进而断送美满的婚姻、伤害孩子幼小的心灵。
2、双方婚后2007年10月喜得一女儿,取名附*艺,至今刚满2周岁,自从被答辩人外出务工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其中谱写的爱和心酸可想而知。怎么能说没有建立、培养感情呢?这不是欲盖弥彰,与事实不符吗?
3、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竟指责和谎言称“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由于二人性格不和,被告又好逸恶劳,导致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无事实基础,纯属其自编自述。作为男人,答辩人不但没有缺少被答辩人吃穿所需,努力工作,而且尽到了父亲和丈夫的职责,并无过错,即使被答辩人也有心情不好的时候或偶遇烦心事许愿哦发泄时,答辩人无疑变成了被答辩人的出气筒,但被答辩人心情好转或被答辩人劝导,被答辩人即“雨过天晴”,一家三口重回幸福时光中,所以双方因孩子幼小,一是手忙脚乱,被答辩人暂时未能适应而草率提出离婚的想法可以理解,但相信法庭不会因此而武断判离。请求法庭予以调和感激不尽!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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