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判离吗?

发布时间:2013-01-2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04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接待一位女当事人的咨询。她说道:他跟老公谈恋爱四年,结婚三年,都没有性生活。原先以为他是性功能问题,去医院检查,报告显示没有任何问题,相处一段时间才发现,老公对她的身体一点兴趣也没有。但她发现他老公对单位里的一个奶油小生很感兴趣,经常勾肩搭背地走在一起,比对她还亲密。为此,他怀疑他老公是一个男同性恋者。当她想老公提出离婚时,老公就对她拳打脚踢,为了面子,她也不敢告诉身边的朋友,一忍再忍。结婚一年的时候就想离婚,为了保存一点经济能力,她把16万元的存款转移到她的父母名下,男方知道后,又是对她一顿暴打,然后威逼她签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管理;最为严重的是,在该协议中还明确写明,她把16万元存款转移给父母。

        我们给她提炼两个核心问题:

        1、对方是同性恋者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2、该婚内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1、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方是同性恋者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如果能够证实对方是同性恋者,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有所帮助。但如何证明对方是一个同性恋者却是一个难题。

        2、该婚内财产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关键的是,女方未能抓住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对方已经有你转移夫妻财产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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