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拿不出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无强有力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就会拿出双方已经分居满2年作为诉请离婚的理由,殊不知要证明分居满2年还真不容易。在此贴出一篇分居未满2年的不准许离婚判决书,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号
原告罗**,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附**,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
原告罗**诉被告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月**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附*芝,今年2岁。由于被告好逸恶劳,双方性格不合,导致经常吵架。原告于2008年3月份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附*芝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好,又有和好如初的可能;2、我努力工作,尽到了父亲和丈夫的职责,并无过错;3、双方分居不满2年。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与被告附**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附*芝(2008年**月**日出生)。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从孩子出生后经常吵架。婚后双方租住在龙岗区*********,2008年6月开始双方分居。被告称婚后感情可以,双方在松岗做生意时,因原告经常夜不归家,所以经常吵架。另查,原告在布吉*****任收银员,月收入1000元;被告在小姨开办的工厂上班,月收入1500元。双方庭审时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为1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婚前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婚,且生育了一名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家庭也较为稳定。原告与被告2008年6月开始分居,分居未达两年以上。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也在庭审中表达不同意离婚,疼爱小孩,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本院希望原告能够认真考虑,回顾以前的生活,给双方一个机会,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共同搞好夫妻关系,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完整,为子女营造一个和睦幸福复家庭,对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宽容对待,理性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体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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