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痴迷赌博屡教不改,女方诉请离婚法院不准许

发布时间:2012-12-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294

        【案   例】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原告仅有19岁,刚出校门,年幼无知,不完全理解婚姻的意义,对被告也了解不多,双方认识不到半年就匆忙结婚。婚后,被告发现原告嗜赌成性,在湛江老家欠了一屁股赌债无法偿还。无奈,为了逃避赌债,双方只能深圳到打工。来深后,女方到工厂打工,而男方则无业在家,靠女方微薄的工资度日。不但如此,男方还拿女方平时省吃俭用节省下来的钱去赌,输得一文不剩。对于男方的赌博恶习,女方苦口婆心相劝无数次,但也无济于事,结婚十年,女方对婚姻感到了彻底的失望。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但,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诉。

        【本案焦点】对方有赌博恶习,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求吗?

        【律师意见】《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诉讼中,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赌博恶习。这些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等。本案中,原告也向法院提供若干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以证明有对方有恶习。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自1999年结婚,至今已经十年,夫妻之间存在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有着赌博恶习,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考虑到原、被告夫妻感情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 应再给予双方一个继续修补家庭关系的机会,故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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