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2-12-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93

        前段时间,本婚姻律师代理一起离婚纠纷,现已审理完毕。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经过两次开庭,判决书上依然有认定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转移数额为10万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需支付对方5万元人民币。我方当事人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我们要求当事人提交合理解释该10万元人民去向的证据。但我方当事人根本无法提交任何任何有力的证据,以证明该1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有其他的合理用途。

        他提出有以下用途:1、母亲生日,作为长期在外打工的孝子,给母亲1万元礼金。其母亲因在湖南老家无法到深圳出庭作证,但可以写一份《证明》来说明这个事实。但我们认为这个证据被法官认可的可能性不大。我们问当事人当初给1万元母亲给的现金?还是转账?答:给的现金。如果以转账的形式给的,转账记录就是一个合理而强有力的证据。

        2、弟弟订婚,给了1.5万元礼金,也是给的现金。弟弟也无法到深圳出庭作证。只能写一份类似于《证明》的东西证明这个事实。当时我们就反问当事人,你是不是真的给弟弟1.5万元礼金了?作为平常人,弟弟订婚而已又不是结婚,家境这么普通,不至于给那么多作为礼金吧?当事人毫不犹豫地说肯定是假的。

        3、借同事2.5万元,在一审诉讼期间还给同事了。无借据也无收条。同事也无法出庭作证。关键是他同事出具的《证明》,里面所说的事实压根就无法说服我们,我们甚至认为不合常理。问当事人也说是假的。我们奉劝其不要把虚假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因为纸是包不住火的,迟早有一天会被戳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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