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之离婚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12-2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73
谈恋爱的时候,每个人都会把自己美好的一面呈现给对方,很多人都是沉醉在美好之中办理的结婚登记,缺乏必要的理性。婚后,随着了解的加深,彼此暴露给对方的矛盾增多,此时,很可能由一方甚至双方都无法忍受,当这个矛盾无法排解,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离婚。本律师就曾经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下面是本律师为其撰写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黄**,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忠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2月*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登记结婚,婚后一再深圳市龙岗区居住。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由于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的发生争吵。后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双方多次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仅因不能呢个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如所判。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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