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验的婚姻律师在接受同性当事人咨询的时候,都会有意无意地了解一下当事人与伴侣的性生活的质量如何,特别一些还没有决心离婚的当事人。因为性生活质量是夫妻关系的晴雨表。如果双方在一两个月前还有性生活,证明双方分居还不久,还有机会挽回感情。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因此,在不准许离婚判决书中也会涉及,下面就是一列,贴出在此,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孙**,男,197*3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一华独任审判,于2006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充分,又都忙于工作,对于双方相处中出现的问题不能相互谅解,也不能正确对待与处理,以致双方之间的隔阂与矛盾越来越大,相互不信任及猜疑,时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人民币9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系经过双方父母亲介绍,2001年*月相识,经过两年半的交往,于2004年**月在贵州举办婚礼,同年**月**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双方感情是深厚的。婚后,被告与原告及其父母一家四人在深圳共同生活,原告与朋友一起合伙开办公司,被告亦应聘在深圳的一家公司工作。婚后双方生活也曾出现矛盾,甚至原告多次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但被告从未在任何人面前指责原告。被告认为尽管原告有主要过错,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和解的可能,只要原告能回心转意,被告愿意与原告重归于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此不予答辩。被告特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过双方父母亲介绍,于2001年**月相识,于2004年**月在贵州举办婚礼,同年**月**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起在深圳生活,原告与朋友合伙开办公司,被告亦应聘在深圳的一家公司工作。随后原、被告之间因工作应酬等家庭琐事多次争吵,甚至原告动手打了被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另查,原被告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95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不满其经常应酬,不让其回房间睡觉,影响其休息,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被告认为其劝说原告不要喝太多酒,早点回家,注意身体,并当庭表示能谅解原告的过错,尽力挽回夫妻感情,双方确认确认几个月前仍有过夫妻生活。
以上事实有转账汇款回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原、被告从认识,经过了解,自由恋爱到结婚,经历了两年半的时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经常在外应酬晚回家,被告出于关心,多次劝说原告早回家是对原告的身心健康爱护的表现,考虑到被告不愿意离婚,极力要求挽回夫妻感情,且原告没有其他请求离婚的法定理由,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尊重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感情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与被告卢**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0元,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人民币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
审判员 林**
二00六年**月**日
书记员 周亚整
相关文章:
自愿离婚之《民事调解书》
对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己方可以申请确定新的举证期限
如何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
离婚案件,如何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一篇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不准许离婚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