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请求支付孩子抚养费,谁是才是真正的原告?
发布时间:2012-11-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52
男方双方离婚,在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上明确了,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但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解决——孩子的抚养费怎么支付?支付多少?于是,离婚后,男女双方再次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男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给女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协议中明确,男方须在出售房产并取得价款后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但在男方取得价款后,就玩失踪,连人影也找不到,这抚养费自然也要不到。没办法,女方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立案法官只做一下形式审查,很快就通过了立案。立案后,女方才委托律师去去应诉。
开庭的时候,审判法官跟代理律师谈到:原告的主体可能不适格,有可能败诉……
问题:离婚后,男女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抚养费,但一方违约不予支付,欲追讨抚养费,谁才是真正的原告?
1、追讨抚养费的主体应是子女,而不是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孩子尚未成年,无法直接行使该权利,只能由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该权利。因此,子女才是适格的原告,而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只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2、虽然签订协议约定,男方把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男方不支付,看起来有点像合同违约之诉,实质不然。应是追讨抚养费之诉。子女才是适格的原告。
3、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解决抚养费问题,父或母一方才可以作为原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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