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改嫁引发抚养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83

【案情】

        原告王老汉夫妇的独生子因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留下未满5岁的孙子。儿媳改嫁时,男方拒接接受孩子,其母就把孩子送到外公外婆家,交他们抚养。原告知道后,之一要抚养孙子,但是被告即孩子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老汉是退休工程师,每月退休金3000元,他老伴才50岁,被告也有能力抚养孩子,两者经济能力不相上下。

【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决由原告来抚养孩子。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儿子死后儿媳要改嫁,孙子的抚养权归谁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未成年子女应由生存的一方抚养。故被告应抚养孩子,但是被告再婚时,男方不接受孩子,被告将孩子供给自己的父母抚养,这意味着被告默示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这时候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权利抚养孩子。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从这里看出王老汉父母和他们的亲家都有权利抚养孩子,而且权利没有先后之分。但是在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样孩子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在具体问题的适用上,具体法优先于一般法,所以本案应该先适用《收养法》第17条的规定,即王老汉有权抚养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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