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发布时间:2012-09-0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24
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后,还因子女的探望权纠纷对簿公堂实在不应该。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由于双方积怨很深,就算离婚后,也以孩子探望权的问题来折磨对方。
思女心切的原告(女方)委托我们代理起诉,原告称:在双方离婚登记的同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对孩子享有探望权,被告保证原告每周有1-2日探望权,周中可选一日见面,周末可在原告家中过夜。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并未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至2012年4月。4月底,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突然将小孩接走,并带回江西老家。原告要求见小孩,被告断然拒绝,为阻止原告母女相见,被告还没收了女儿的手机,自此原告在未见到小孩。
而被告则有另外一个说法:在2012年5月*日离开深圳前,答辩人也多次告知被答辩人要离开深圳,并且让女儿电话告知了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一直未予理睬。在双方发生矛盾纠纷这半年,答辩人多次告知被答辩人沟通,希望其能主动打电话给老人,包括老人、小孩回老家后,答辩人让其打电话给老人沟通,这样不仅能与二位老人消除误解,消除怨恨,还能够与小孩通上电话,协商对小孩的探望,但原告一直不予理解。
可见:原告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将孩子带回老家江西;而被告则认为,已经告知原告,只是原告不予理睬而已。庭审时双方也无证据予以证明。在子女探望权上,双方几乎无法沟通,没有任何协商的可能。而对于行使探望权,单靠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是收不到什么效果的。因双方无法调解,因此法院只能判决如下:原告张**可于小孩刘*月寒假、暑假期间各与其共同生活其假期的一半时间,被告刘**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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