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要求分割分配给军人居住的军产房,你该怎么反驳?

发布时间:2012-11-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36

        国晖婚姻家庭部深圳离婚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军人的离婚纠纷,对方作为非军人居然提出拥有军产房的居住权。我方当事人当然不愿意,为此,我们作为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义正言辞地驳斥对方的无理要求,参见《代理词》部分内容:

        ***街***苑*座***号房应归被告黄**居住使用。驻港部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月**日和2010年**月**日开具的证明中明确:位于福田区***街的***苑小区,是驻港部队根据军队相关文件建设的团职经济适用住房,只分配给2000年12月31日在驻香港部队工作过团以上干部居住。黄**原为驻香港部队团职干部,经军区批准,按规定参加了驻港部队团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房号为***街***苑*座***号。(见附件:证明);分四次交的房款,共交房款466075.66元,现在该房产权仍属驻香港部队后勤部所有。黄**不得再参加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否则部队住房将予以清退。

        从此可以看出,***街军***苑*座***号是典型的军产房,产权属驻港部队后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据此,***街的这套房子是按国家对军官的有关安置政策分配给被告居住使用的,不得变更、转让。因此,***街*栋***的房子应当判归被告黄**居住使用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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