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2-07-2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512

        【案    例】2006年,李先生与陈女士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相恋一年后喜结连理。婚前,李先生在父母资助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一次性付清150万元房款。婚后,二人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在生活中的小事上吵架,矛盾越来越深。2009年,双方正式分居。2011年10月,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了结这段不堪的婚姻。此时,李先生名下的房产的市场价值在180万左右,比2007年增值30万元。陈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该分一份。

        【本案焦点】李先生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意见】可以确定的是,夫妻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有了很大的自然增值,该自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因此,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判决】法院对陈女士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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