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向女方追偿但女方变卖房子和车库躲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42
【案 例】2007年初,云女士与刘先生因为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同意离婚,婚后购买的房子由云女士拥有,云女士支付刘先生5万元。
2008年刘先生偿还了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后,于2009年7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云女士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并同时申请对云女士的一套房子和一间车库采取诉讼保全。
福田区人民法院当即作出保全裁定并送达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和云女士。但意想不到的是,云女士在刘先生起诉的半个月前与一购房人签订两份房产交易协议书,将房子和车库以2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由于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云女士无法给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10月9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云女士应偿还刘先生欠款及利息50.3万余元,但云女士在该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09年11月23日,刘先生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的是,小云不但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反而变卖房产。2009年12月2日,云女士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又与另外一名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另一套房产以192万元的价格卖出去。但出卖的房产的款项,拒不用于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导致该判决无法执行。
【本案焦点】云女士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触犯刑律吗?
【律师意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云女士明知法院的判决其需要支付刘先生50.3万元,但所得的款项均拒绝用于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云女士将其所有的房产出卖而获得钱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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