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就算离婚也不能免除非直接抚养方的抚养义务。经济能力差别很大的离婚当事人,例如,男方家财万贯,女方出身贫困,谋生能力一般。因此,他们在离婚的时候,很可能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支付抚养费。本婚姻律师认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万一有一天男方的经济能力一落千丈,连子女也抚养不起,需要向女方寻求支持的时候,此时,女方就不能以离婚时已经约定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子女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要抚养费之诉。
虽然这样的约定无效,但依然经常被写进离婚协议,甚至出现在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下面贴出一个样本,让大家看看。
附:《民事调解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号
原告丘**,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谢文、谢建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谢兰军,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丘**与被告张**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方、婚生女张*园均归被告张**抚养,原告丘**无需支付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丘**在不影响婚生子女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年探视婚生子女一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登记在原告丘**名下的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路****的房产,双方同意该房产的所有权归被告张**所有,被告张**补偿原告丘**人民币80万元,该房产产生的所有债务由被告张**承担。原告丘**应于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协助被告张**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并交付房产给被告,让被告张**占有上述房产100%产权,过户费用均由被告张**承担。
2.双方婚后购买的粤****雷克萨斯轿车归原告丘**所有。被告张**在2012年*月*日将车辆交付原告丘**,并于2012年**月**日之前过户给原告丘**。
3.其他夫妻财产:双方的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张**所有,原告丘**不再主张财产权利,被告张**应向原告丘**支付财产价值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被告张**应向原告丘**支付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80万元,被告张**于2012年9月*日前支付300万元(已当庭履行),余款280万元应于2012年11月*日之前支付,逾期未付的,按月息1%计息给原告丘**。
五、原告丘**与被告张**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原告丘**与被告张**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七、原告丘**与被告张**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00元(原告丘**已预缴),本院依法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4825元,退还原告丘**人民币74475元。
本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
二0一二九月**日
书 记 员 陈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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