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承办的豪门媳妇离婚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详见《“豪门媳妇”满腹辛酸,一朝解脱重获新生》一文的介绍(网址:http://www.sunlawyers.com/ghhyjtb/bumen_998.html)。被告张**的代理律师欲通过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拖死原告。因为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带到深圳居住已经一年有余,花费将近50万元,又没有工作,谋生能力也一般。被告在河源市又是政经界响当当的大人物,财力雄厚。玩弄法律,也是他们的把戏!但玩弄法律,也是有疏漏之时。
被告律师居然提交两份自相矛盾的居住信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本
婚姻律师见此就毅然决定提出上诉,最后,由深圳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贴出该份《民事裁定书》,供大家学习交流之用:
附:《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中法立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丘**,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上诉人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视法律为儿戏,为达到拖累原告,迫使原告就范的目的,诉讼中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二次异议,两个法院支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定福田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上诉人提交的由河源市源城区东浦办事处太阳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从2006年11月起至今就一直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太阳升村居住。深圳市香榭里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被上诉人从2003年1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福田区农园路香榭里花园6栋12A02房。该两份证据相互矛盾,本院均不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显示被上诉人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太阳升村居住,但该居住证的有效期为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2月20日,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本案起诉前已经在该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上述三项证据均不能作为本案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证明,现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超过姨奶奶,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确定管辖,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1069号****,故罗湖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原由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职权移送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小霞
审判员 丘庆均
审判员 黄 新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海锚
相关文章
离婚之诉,夫妻在法律上书上吵架——没意义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撤诉,不满六个月又起诉,被法院驳回之《民事裁定书》律师调查取证,男子重婚获刑从那一刻开始你会这段婚姻已经变味?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是双方的婚生子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