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如何送达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12-10-2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77
相关案例:
1998年3月,赵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次年3月登记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出生一男孩赵?。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感情一般。2001年10月双方为琐事激烈争吵后,被告即离家出走,随后则与家人失去联系,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这几年婚生子赵**一直由李先生抚养。面对妻子一气之下的离家出走,一走就是10年,实在无奈。赵先生感觉这段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想结束这段婚姻,从新再找他人。但李女士一直下落不明,能够起诉离婚吗?如果可以,该怎么操作呢?
律师分析:
1、对于能不能对下落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管辖法院为被告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为60日。
2、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登记手续。注意应向失踪人或死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相关文章:
如何对离婚诉状中的不实指控进行反驳?
一篇只解决婚姻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民事调解书》
抚养权双方都争,你该怎么陈述争取抚养权的理由?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代理词
申请法院调查保险信息的申请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