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会极力争取的,因为争取到管辖权就是争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下面一篇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民事裁定书》,供有兴趣的当事人了解一下: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谢**,女,****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何**,广东万圣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罗**,广东万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谢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四街****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唐**的户籍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四街****号,另在本案中无证据显示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以外的地区经常居住,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邵鹏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毛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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