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前,支取大额现金很可能被认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2-10-1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566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
婚姻律师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情大概如下: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于2011年3月双方在湖南老家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直到婚后第三个月,原告体检发现患有早期乳腺癌。作为丈夫的被告本应与妻子共度难关,但男方可能认为,这样的付出不值得,毕竟结婚才三个月,男方后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男方选择放弃。开始对女方越来越冷淡,就算女方在医院治疗,男方也只是很麻木地到医院看了看女方,让女方感到透骨的心寒。于是,待女方出院后(2012年2月),立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一个月前,男方则到银行支取了100300元现金。女方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调取了该笔款的取款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在
离婚诉讼前支取大额现金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笔款项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的陈述理由如下:
被告于2012年2月9日从其工资账户中支取了现金100300元。被告称该款项系用于偿还原告治病期间向同事的借款及春节回家的费用,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在双方分居后原告起诉离婚前私自支取巨额现金,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用于与家庭相关的支出,故本院认定被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款项应作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5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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