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过错,离婚时,女方就可以多分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2-10-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962

        近日,本婚姻律师翻开一本曾经处理过的离婚诉讼案卷。原告自己撰写了《民事起诉状》,在诉状中,是这样陈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的:“以上七项共计¥781025.00,可根据被告提出的协议离婚条件,原告一套福利房就按市场评估价¥311497.00加上5万元现金¥361497.00的价值,还不够50%比例的分配,更何况引起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在被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在财产分配时应该照顾无过错方才适合,再说女儿是原被告双方的,虽然女儿跟随原告生活,但身为父亲的被告理应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从该当事人自己撰写的《民事起诉状》可以看出,在社会上,有不少人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按照顾无过错方进行的。非也!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是少分或者多分财产的法定理由。

        有人就会问,既然对方有过错,也不能在分割夫妻财产方面对过错方进行惩罚,法律这样规定也太不公平了吧?非也!对于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另一方亦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婚姻法》有专门的条款(第四十六条)予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实践中,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过错是比较难取证的,聘请律师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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