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判决书是怎么写不准许离婚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2-09-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07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我方当事人实在对男方感到失望,也无法接受男方对其实行家庭暴力,决定放弃这段婚姻。据我方当事人陈述,男方的家族有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她在新婚期间曾到男方老家与公公婆婆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公公就当着她的面对婆婆动手,婆婆也不敢还手。可能对这段经历特别敏感,我方当事人固执地认为,男方是无法戒除家庭暴力这个“习惯”的(虽然男方曾多次表示保证以后不再会家庭暴力行为,请求女方原谅),因为,他的行为有遗传因素,也有历史渊源。所以,我方当事人坚持要离婚。
但男方则不同意离婚,请求女方再给男方一次机会,他是这样答辩的: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双方从结婚到生育小孩已经三年,并非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偶尔争吵是因为家庭琐事以及与双方父母相处产生的矛盾。被告意识到自己双方父母关系有处理不当的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心理感受。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为了儿子给双方一次机会。
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法院是这样陈述不准予离婚理由的: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和养育小孩过程中已建立其夫妻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些矛盾的存在并未对夫妻感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婚姻需要经营,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互相沟通和谅解,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原、被告暂不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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