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不能意气用事

发布时间:2012-09-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05

        离婚协议签订后,并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即生效,即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签订离婚协议不能意气用事。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深圳离婚律师就代理了一起因草率签订离婚协议而惹麻烦的案件。案情大概如下:男女双方在某婚恋网站上邂逅,很快就约出来见面,彼此都觉得很聊得来,年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都相差不多,性格也合得来,认识不到3个月双双即堕入爱河,不能自拔,6个月后即闪婚。度过了3个月的蜜月期之后,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生活习性有很大差别,就开始争吵不断。慢慢地男方就开始厌烦女方,一见到女方就会发生争吵,为此,男方甚至逃到国外去躲避2个月。回国后,为了尽快摆脱女方,就想和女方离婚。女方说,离婚可以,但要给30万元青春损失费,男方一时冲动就答应了。第二天,女方则邀请了某婚姻律师见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第三天,双方回老家办理离婚手续。

        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并不打算支付30万元给女方,因为他认为该约定是不合理的、无效的。因此,到了支付期限女方催要也不给,没办法,女方只好到法院起诉男方。令男方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居然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并要求男方立即支付30万元。此时,男方才醒悟自己吃了大亏,当初签订离婚协议太随意了。男方手上也没有30万元现金支付给女方。

        因此,在这里提醒闪婚闪离一族:签订离婚协议不能意气用事,凭一时冲动,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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