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三的正确理解与处罚

发布时间:2012-06-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422

        对小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改时一度曾讨论得非常激烈,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小三”是一个新词, “小三”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也造成了许多家庭破裂,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制裁。
 
        “小三”与他人经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或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这两种形式都构成重婚。在实践中,“小三”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甚至在生了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不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不能按重婚定罪处罚。对此应当通过非刑罚的手段予以制裁,如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包括治安处罚)。

        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重婚,同时我们不应简单地把重婚罪的诉权完全交由被害人掌握。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公安机关发现有重婚的事实,都应当立案侦查,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好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促进社会稳定。




相关文章:
忠实原则之于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诉证据收集5点技巧
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涉及探视权怎么办?
离婚时,追究另一方有过错责任可以收集哪些证据?
被继承人非法所得的财产隐藏若干年后才被发觉,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