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纠纷中,女方可以成为原告吗?
发布时间:2012-09-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72
随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施行(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生育权纠纷成为了新的法定离婚理由。在中国的一线大城市,如深圳,一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经济较为独立的女性就算结婚了,却不愿意过早生育,更喜欢享受二人世界;而有些男性却喜欢早点当爸爸。矛盾就在这个时候产生了,男方想早点当爸爸,女方却不愿意那么快当妈妈。虽然双方有着严格的避孕措施,但疏忽的时候还是有的——女方意外怀孕。此时,男方当然高兴,说:“既然都怀上了,那就把它生下来吧!”但是女方为了在事业上有更好的发展,或者想更多地享受二人世界,此时,女性会瞒着男方偷偷地去医院做人流手术,把孩子堕掉,之后才告诉男方。此刻,男方可能被气炸了,
离婚诉讼可能就因此产生。
上述是经常见诸报端的因生育权纠纷而引起离婚诉讼之情形。有不少当事人可能会误解——因生育权纠纷引起的离婚诉讼,原告一定是男方。其实,这并不一定,也就是女方也可以成为原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是这样描述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从法条的描述上来看,并没有规定生育权纠纷男方才可以成为原告,而女方不可以。
也就说,在女方不愿意生育而男方强要其生育或者想生育而男方不予配合时,女方亦可主动提起
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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