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在诉状指控你实施家庭暴力,你认为没有,该怎么反驳?
发布时间:2012-09-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36
离婚诉状一般写得很简短,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描述得模棱两可,也仅仅提交部分证据。因为这样可以尽快立案,又可以让对方不知道己方所掌握的事实与证据,好让对方措手不及!对于一方指控你实施家庭暴力,你认为没有,该怎么反驳呢?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代理一起因所谓“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按理这很容易被法院采信,但事实是法院并没有采信我方当事人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看看我方当事人是如何答辩的(答辩状部分摘录):
“但在2008年12月25日晚,在晚饭后,原告与被告的母亲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后来争吵逐渐升级,被告于是上前劝解,由于争吵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在劝解的过程中,原告冲向被告母亲,被告急忙挡在她们中间的时候,不慎用肘部撞在正向前冲的原告颈部,原告当时非常愤怒,认为被告是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后经小区邻居劝解,被告为尽快化解矛盾,一再向被告道歉,并被迫承认其误伤行为是打人行为,但原告不依不饶,在原告与被告一起回到莲塘**住处时,原告坚决不让被告进家门,被告知道原告的情绪一时难以平息,只好请原告和被告共同的好朋友劝解被告的情绪,而被告则暂时回**花园与父母居住。第二天被告余怒未消,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受到被告殴打。虽然被告一再向其说明情况并道歉,但原告依然不依不饶,为达到平息原告情绪之目的,被告只好再次被迫承认其有打人行为,原告这才罢休。此后,被告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向原告解释、到道歉,希望被告能够回家与原告和好并共同生活(被告提供的证据3),并主动带原告去医院检查,打消原告的顾虑。但原告一直不予原谅被告,并声称只有其母亲亲自向其道歉才肯罢休,然被告也属孝顺之人,且其母亲年事已高,怎可让其向原告道歉?因此,被告也甚感无力。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这个答辩是的成功的,法院在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但被告只是承认在劝架中误伤原告,而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告行为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附:《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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