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假期要补习不足以对抗探望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2-09-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27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代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情大概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协议中约定,原告对女儿刘享有探望权,被告保证原告每周有1-2日探望权,周中可选一日见面,周末可在原告家中过夜。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相安无事;直至2012年7月份女儿刘*月小学毕业,被告决定将女儿带回江西老家读初中,那么在深圳市居住的原告将难以实现探望权,于是不同意被告将女儿带回江西老家读书,但被告不理会原告的想法,一意孤行地将女儿带回了老家。至此,被激怒的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以保障原告的探望权。
但原告辩称,女儿现在已经回江西老家读初中,客观上无法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权实现方式。对于原告要求在女儿寒、暑假期间度过一半的假期,并愿意承担实现探望权而产生的费用。被告主张,女儿原先在原告的抚养下养成了一些积重难返的毛病(如不爱学习、懒惰、爱玩网游、爱网络聊天、爱看言情小说、看色情动漫),现在即将就读初中,暑期需要加大补习力度,提高成绩,原告的探望会影响小孩假期补习,被告仅同意原告于寒假期间行使探望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女儿的母亲,当然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但小孩刘*月已于江西省就读,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原告的探望时间与方式客观难以实现,原告要求其于小孩寒、暑假期间共同生活假期的一半时间,该主张符合本案事实,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于小孩暑假期间行使探望权会影响小孩假期补习,该事由不足以对抗原告行使探望权,对于被告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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