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主任王幼鹏,电话:****。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深房权证字第200055****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路**大厦*座**号房屋原业主吴*丹于2012年*月*日在深圳市**路**大厦东侧意外身亡。2012年*月*日,吴*丹之母叶**以吴*丹名义出售该房屋给李**,并在被告处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证号为200055****。
原告认为,吴*丹于2012年*月*日意外身亡,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名下的该房产应作为遗产处理,原告系吴*丹的生父,应作为吴丹的遗产继承人之一,而2012年*月*日叶**以吴*丹的名义出售该房屋是私自处分遗产行为。
被告作为房屋登记机关没有正确履行对叶**提交的权属变更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查的责任,被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李**名下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贵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颁发深房权证字第200055****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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