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日常消费?
发布时间:2012-08-0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23
近日,深圳离婚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涉及分割夫妻名下的财产,较为复杂。由于女方一直经营夫妻共同所有的公司,资金掌握在女方手中。离婚诉讼期间,为了避免男方分割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资金,女方全国到处去旅游,甚至还为自己购买了2条价值10万元的项链。这些消费的发票与收据的复印件都提交到了法庭以证明经营公司所得的收益已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在质证中,男方的代理律师就提出异议:(1)女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到全国各地去旅游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2)购买的2条价值都在10万元以上的项链是奢侈品,不能认为是家庭日常消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们认为:女方在面临离婚诉讼,精神压力大,到外地去旅游散散心未尝不可,况且女当事人近三年一直都是以这个消费水平去旅游的;女当事人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一直生意场上打拼,交际圈上的人都是经理、董事等,购买一两件像样的项链作为装饰也是交往的需要。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女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购买的2条价值10万元以上的项链不属于家庭日常消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因此,家庭日常消费不包括购买项链、黄金首饰等奢侈品;购买项链、黄金首饰等奢侈品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的处理决定,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若未取得对方的同意,擅自作出决定,购买回来的奢侈品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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