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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犯下婚内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2-05-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4260

        小金是家中的独生女,与父亲老金共同生活,大专毕业后,她进入浦东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6年,经他人介绍与孙某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感觉孙某不适合自己,但老金对这个准女婿很有好感,在父亲的逼迫下小金还是于2008年9月24日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结婚不到一个月,小金就想与孙某离婚。孙某觉得自己被玩了一把。因此当小金向他提出离婚请求时,他当即拒绝了。就这样,双方僵持到了2009年11月。经过协商,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小金给了孙某1.7万元。后来,孙某得知小金家房屋要拆迁,自己可能分得拆迁款,又不愿离婚了。

        2010年3月17日,小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她与孙某离婚。5月1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于是驳回了小金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0年6月14日下午,孙某趁与小金商量离婚事宜之机,使用暴力强行与小金发生了性关系。两人的争吵与小金的哭闹声惊动了邻居,邻居随即报警。

        2011年3月11日,检察院以孙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孙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孙某和小金是合法夫妻,不构成强奸罪。孙某在为自己辩护时说:“我也是受害者,在气愤下做错了事情,我很后悔,希望法院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这段婚姻属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小金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小金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目前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主流观点即折中观点——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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