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私自出售女儿房产,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2-07-1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503

        【案   例】2008年,李某与妻子离婚后,双方的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抚养。在双方离婚前,小李的奶奶赠送小李一套房产,并过户在小李的名下,该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旁。

        2009年,李某私自将小李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张某,张某购买该房屋时就知道该房屋是小李的。2010年,小李才发现自己的房产已经被父亲出卖,十分气愤,因为那是奶奶赠送给她未来的嫁妆。无奈之下,小李只好提起诉讼追回该房产。

        【本案焦点】小李能追回被父亲私自出卖的房产吗?

        【律师意见】李某虽然是小李的父亲,对小李拥有监护权,但非为小李利益,不能擅自处理小李的个人财产。第三人张某在知情的情况依然购买该房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张某不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①《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私自出卖女儿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由李某赔偿张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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