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婚外女子拍婚纱照,妻子怒而诉请离婚
发布时间:2012-06-2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501
【案 例】2001年12月,邹女士与罗先生在某婚恋网站偶遇,通过多次沟通,彼此觉得很聊得来,就约出来见面,慢慢地相识相爱,恋爱一年,于2002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月18日生育一儿子。由于两人都是个性张扬的人,在夫妻生活中经常为某些小事争吵,而且谁也不让谁,难以磨合。
2010年2月14日情人节,邹女士发现丈夫喜欢拈花惹草。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原告苦口婆心地规劝丈夫,但罗先生依然我行我素,在外面与一个女子关系暧昧。2011年12月,罗先生还与那个女子拍摄了婚纱照,邹女士得知此事后,再也忍不住了,怒而诉请离婚。
【本案焦点】邹女士与罗先生感情是否破裂?如何判断?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该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5)项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判决是否离婚。一般而言,第(5)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一方当事人有性犯罪,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第二,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频繁婚外性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心灵伤害,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当然,这种婚外性行为,不但要求有身体的背叛,还一般要求有心理的背叛。
第三,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本案中,邹女士与罗先生虽属双方恋爱结婚,但因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特别是罗先生在婚后不能约束检点自己的行为,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拍摄婚纱照,此举严重伤害了邹女士的感情,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足以令法官确信双方感情破裂。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法院支持了邹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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