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结晶”非己出,男方要求返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6-2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33

        【案   例】原告谢先生与被告马女士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年马女士产下一名女婴。不久,谢先生南下深圳经营公司,马女士留在江西老家照顾女儿,双方分多聚少,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3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孩与原告谢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缘由是这样的:原告在婚前与被告有过一段时间的失恋,此间被告马女士与另一男子建立恋爱关系,终究不成,原、被告继续交往直至结婚。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原、被告经协商离婚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抚养非亲生女的费用。

        【本案焦点】原告李先生能否要求被告马女士返还抚养非婚女的费用?

        【律师意见】婚姻应当相互忠诚,当一方对另一方有身体上的背叛时,这段婚姻将因此黯然失色。原告李先生被戴绿帽子并替别人养孩子的遭遇,相信换着谁也无法接受。法律是公平的,我国法律给予了李先生若干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分多聚少,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尤其在小孩经司法鉴定确定与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愿继续维持这种关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小孩虽是被告在婚后所生,但与原告并不具有亲子关系,故原告自始对小孩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小孩应由被告独自抚养。在做亲子鉴定之前,原告对小孩视为己出,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补偿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独自抚养,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相关文章:
离婚后子女随母生活,子女不堪母亲打骂,“投奔”爸爸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应偿还所有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追究另一方有过错责任可以收集哪些证据?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什么公证法律文书?
立遗嘱将财产赠给小三,该遗嘱效力如何?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