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因欠缺法定形式而无效

发布时间:2012-07-0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4261

        老赵夫妇育有7个儿女,前面6个是女儿,最小一个是儿子。6个女儿非常孝顺,她们常常拿出部分工资补贴家用,即使成家后也是如此。老赵夫妇退休后,生病住院十有八九都是几个女儿负责,其中三女儿阿琴最是贴心,事事亲力亲为。因为婆媳矛盾,老赵夫妇没有跟儿子住在一起。

        2007年2月,老赵以98岁高龄离世。去世前,老赵叫来妻弟阿忠交代后事,并由阿忠全程进行了录音:“这几年都是几个女儿在照顾,尤其是三女儿,因此,我要把房子留给对我负责到底的人……”

        阿忠见证了全过程,并在录音之后,将复读机连同磁带,交由侄子阿宝保存。

        2008年5月,老太也叫来弟弟阿忠替他代写遗嘱,将房子留给三女儿。阿忠又找了阿强共同见证。

        老赵夫妇立下的遗嘱将房子留给三女儿,其他女儿没有意见,但儿子不答应:“按照农村的风俗,家产都是由儿子继承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几个姐姐把弟弟告上法庭。

        【本案焦点】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意见】立遗嘱,从内容到形式都是有讲究的。首先,遗嘱在法理上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设立遗嘱,遗嘱才合法有效。其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再次,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遗嘱见证人的。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赵的留下的录音遗嘱,由于缺少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老太留下的代书遗嘱,因阿忠是继承人之一,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因此该代书无效。

        法院酌情判决,三女儿阿琴取得9/10的份额,弟弟取得1/1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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