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向父亲索要巨额抚养费,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2-06-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072

        【案   例】2003年,正值青春年华的陈佳佳认识了当时正在深圳市做建筑工程生意的孙强,二人相见恨晚,很快坠入爱河。但是,殊不知,孙强早已有家庭。不顾孙强已婚的事实,陈佳佳还是决定和孙强在一起。2004年陈佳佳产下孙强的亲生子,取名陈悦悦。由于孙强不愿意放弃原有的家庭而与陈佳佳走在一起,因此,陈悦悦只能由陈佳佳抚养。

        孙强出于对陈佳佳与陈悦悦的歉疚,愿意支付一笔费用让其健康成长。于是,陈佳佳与孙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为保障陈悦悦的生活和学习,孙强自愿承担做父亲的责任,分五期支付陈佳佳300万元培养费,该培养费仅用于陈悦悦的生活和学习,且双方对该款使用情况共同享有知情权。

        协议签订后,孙强立即向陈佳佳支付了50万元培养费。但不久后,双方却因余款未及时支付再次吵闹,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陈佳佳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孙强按约支付余款250万元。

        经查,陈佳佳将孙强已支付的50万元培养费中的30余万元用在房屋装修、保姆费等花销上,而用于儿子学习和生活的费用竟不到4万元。

        【本案焦点】该巨额“培养费”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意见】从陈佳佳收取孙强支付的50万元后的用途来看,陈佳佳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陈悦悦生活学习以外的支出,故该协议名为孩子的“培养费”,实际是孙强与陈佳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的补偿协议。因孙强有配偶,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取得配偶的同意,故孙强单方承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给付陈悦悦,侵害了第三人利益,所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1.该天价“培养费”无效;2.法院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再综合考虑陈悦悦的实际需要、孙强的经济能力、家庭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孙强每月承担陈悦悦抚养费1500元,至陈悦悦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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