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离婚被驳回,再度结婚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06-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61

        【案    例】2005年5月,肖某与董某在湖北老家登记结婚。2007年2月,肖某起诉要求与董某离婚,但被法院判决驳回。至此双方分居,董某留在湖北老家工作,肖某则南下深圳打工,双方很少来往。

        肖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了章先生,2010年5月20日,肖某通过隐瞒自己婚姻状况的方法与章先生在深圳市福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此后,肖某与章先生同居生活至今。

        纸包不住火,章先生最终还是知道了肖某原来是一个有夫之妇,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

        【本案焦点】肖某与章先生的婚姻有效吗?

        【律师意见】肖某的前一段婚姻不幸福,她有权选择离婚,然后再给自己一次选择的机会,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前一段婚姻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她选择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欺骗他人而取得结婚登记,这不但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还是犯罪行为——重婚罪。该婚姻也因重婚而无效,可撤销。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并禁止重婚。肖某与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肖某在没有与董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即与章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显然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并构成了重婚。遂支持章先生提出的确认婚姻无效的诉求。

        另外,董某提出刑事自诉追究肖某重婚一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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