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2-06-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568

        【案   例】2000年,王先生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住房。其中,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2001年王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杨女士,一年后双方携手迈入婚姻殿堂。

        婚后,王先生和杨女士二人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并于2011年还清所有贷款。另外,杨女士的父母为方便女儿出行,结婚时特意赠送了杨女士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奥迪牌小汽车作嫁妆。

        今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对房屋及汽车的归属及分割产生不同意见。

        10年时间过去了,该房产升值到250万元左右,而奥迪牌小轿车则贬值了三分之二,只值4元左右。为此,二人坚定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
  
        王先生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杨女士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少应享有一半的权益。

        【本案焦点】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律师意见】房价大涨的今天,房产成为城市普通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自然成为离婚诉讼中争夺财产的核心,然而此前《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比较模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某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案焦点则成为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之一。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须给予杨女士7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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