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卖房,妻子无法追回

发布时间:2012-06-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30

        【案   例】 1999年9月,女方李敏与男方张勇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03年5月,双方购入位于北京市福田区莲花二村的一套商品房,房屋面积98平方,支付3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张勇一人名下。

        2009年3月,夫妻感情恶化,女方从双方居住的房屋搬出,与年老的爸爸妈妈住在了一起。2009年8月,男方趁女方到外地工作之机,私自委托深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放盘,2009年10月,该房顺利卖出,买受人林先生支付了256万购房款,全部打入男方的银行账户,随后男方将房屋过户到了林先生的名下。

        2009年10月,女方从外地工作回到深圳,得知该房已经被出售,心痛愤怒之余,女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焦点】男方张勇出售房屋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私自处分房产的案件。买受人林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房产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针对本案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林先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和办理了过户手续,其购买价格亦符合同地段房屋的一般市场价,应属善意取得,依法予以保护。据此,法院确认被告张勇与林先生所签卖卖合同有效。被告张勇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给原告李敏造成损失,被告张勇应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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