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2-06-0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42

        【案   例】李茗和丈夫张国华在2007年9月登记结婚。年底,在房产中介的介绍下相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这套房子只能卖给具有深圳户口的人。李茗没有深圳户口,而丈夫张国华有深圳户口。夫妻俩决定用张国华的户口买下这套房子。为了支持儿子,张国华的母亲通过银行给张国华的账户打了17.5万元,然后张国华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户主支付了17.7849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初,李茗和丈夫张国华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凭着女人的直觉,她感到张国华随时都有可能离开自己。突然,她想到了登记在张国华名下的房子。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李茗于2011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本案焦点】夫妻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房产归谁?

        【律师说法】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此房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首付款17.7849万元中有17.5万元是由张国华的母亲出的,且房产登记在张国华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该房应属张国华个人财产,驳回李茗的诉讼请求。同时指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今后双方出现离婚情形,张国华应给予李茗补偿。




相关文章:
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上诉期间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纠纷的处理
离婚后,夫妻对共同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