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获赠房产,妻子未必有份

发布时间:2012-06-0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42

        【案例】现年35岁的沈先生是深圳市某国有企业的一名技术员,其姑妈沈女士是深圳市民政局的一名退休干部,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沈先生出于一片孝心经常抽空去看望和照顾姑妈沈女士。

        2008年11月26日,沈女士已经72岁高龄了,感动于沈先生的悉心照料,姑妈沈女士提议并与沈先生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赠与扶养协议。

        协议约定,沈先生将姑妈沈女士的房产出售后以沈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套一楼的新房,以方便姑妈沈女士出入。姑妈沈女士将该房赠与沈先生个人,其他人无权享有;同时约定,沈先生接受赠与后应当履行扶养和照顾沈女士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沈女士有权撤销赠与。

        订立赠与扶养协议后,沈先生帮助姑妈沈女士出售了原住房,并以自己名义购买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楼一套新房,沈女士也就搬进新房生活居住。

        沈女士搬进新房后,沈先生一如既往地抽空去看望与照顾姑妈沈女士。岁月无情,姑妈沈女士慢慢地老去,2010年12月5日沈女士在睡梦中离开人世。沈女士去世不久,沈先生的婚姻也出现了危急,妻子经常无缘无故地与其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焦点】姑妈沈女士赠与沈先生的一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沈先生的个人财产?

        【律师意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沈先生与姑妈沈女士签订《赠与扶养协议》,从内容上看,该房产仅赠与沈先生一人,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先生的妻子无权参与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房产仅赠与沈先生一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无权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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