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发布时间:2012-06-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17

        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主要发生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在离婚诉讼中,丈夫申请亲子鉴定的原因主要是怀疑妻子不忠,子女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2011年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基于婚生子女的直接推定制度,对婚生子女与父母亲子关系的鉴定应采用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鉴定。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依以下原则决定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1)当事人申请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动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是否启动这一程序。

        (2)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其意见。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应首先考虑妇女、儿童的权益,应慎用亲子鉴定。对年满十周岁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还须征求其意见。

        (4)谨慎原则。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从严掌握、谨慎适用。




相关文章: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后果?
男方欠的债,离婚后女方应否帮助偿还?
离婚时,追究另一方有过错责任可以收集哪些证据?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什么公证法律文书?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