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一定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2-06-0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33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在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优先适用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共有制度。

        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公证有是有效的。很多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都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但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更具有公信力;经过律师见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亦可增加公信力。

        夫妻财产约定根据订约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订约时间的不同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但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如果对方否认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另外,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合法,不能有限制人身自由、违反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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