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72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法条中虽然是将一方与利益方并提,并无有关性别的限定,但是就实际针对性而言,更难多的是为了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同时,这种补偿也表明了法律对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的肯定。

        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以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为限。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自可对上述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照顾,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也可适用。经济补偿比予以照顾更加名正言顺。前者是主动地行使权利,后者则是被动地接受。在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各自所有后,再进行补偿,这在操作上是没有困难的。

        补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是另一方通过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从而为家庭做出了较大贡献。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为补偿请求权人,因此而受益的另一方为补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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