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1-07-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22
杨女士与丈夫林先生因感情破裂离婚诉至法院,在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举证时林先生出具了三张借条,分别是林先生向其父亲和姐姐借款的凭证,三笔借款共30多万元。林先生以此请求法院认定三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杨女士与其一起偿还。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谢律师作为杨女士的代理人进行答辩。谢律师指出虽然借条是借款的凭证,但林先生并不能证明杨女士对该债务是知情的,也不能证明该借款是由于家庭生活需要而支出,鉴于林先生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该三笔债务应当认定为林先生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确认该案借款属林先生的个人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林先生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