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鉴赏之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3-04-2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38

        以下判词关于外遇和子女抚养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李**属自由恋爱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感情最终破裂。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离婚,上诉人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一、关于上诉人是否有外遇的问题。被上诉人主张导致双方离婚的唯一原因是上诉人有外遇,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导致双方离婚的唯一原因是上诉人有外遇,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上诉人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婚生小孩李*林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本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来考虑小孩的抚养权。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与前妻育有一女孩;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生小孩李*林未满7周岁,且是女孩;再次,上诉人已回深圳市工作。综合以上情况及现有证据,结合小孩以后读书和成长的需要,小孩随上诉人生活较为有利。相应地,根据深圳市的生活水平、被上诉人的经济状况和能力以及被上诉人还需要抚养另一小孩的情况,本院确定被上诉人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25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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